一、總脈絡:一條主線、四大階段、九部門聯審
主線:礦產資源行政主鏈條——“儲量→礦區范圍→出讓→登記→生產”。
階段:儲量評審備案→ 劃定礦區范圍 → 采礦權出讓合同 → 采礦登記與許可 → 正式生產前驗收。
九部門:自然資源、發改、生態環境、應急(礦山安監)、水利、林草、公安、財政、市監。
二、分階段詳解
(一)儲量評審備案——“探明”必須拿到國家認可的“身份證”
1. 責任部門:自然資源部/省自然資源廳(按礦種分級)
2. 辦事流程:
① 探礦權人委托具備甲級儲量評估資質機構編制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》;
② 向登記機關提交儲量評審申請(電子報盤+紙質);
③ 登記機關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(現場核實+會議審查);
④ 評審通過后出具《評審意見書》,登記機關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發放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》;
⑤ 同步匯交地質資料至國家館藏機構,取得《地質資料匯交憑證》。
3. 監管職責:對儲量計算方法、工業指標、礦石品位、資源量級別認定終身負責;虛假評審適用《刑法》第229條追責。
(二)劃定礦區范圍——給未來采礦權“圈地”
1. 責任部門:原探礦權發證機關(部/省/市)
2. 辦事流程:
① 探礦權人提交《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》+儲量備案證明+勘查許可證+營業執照;
② 登記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礦業權登記信息系統完成重疊查詢(與已設礦權、生態紅線、永久基本農田、自然保護地、林地、草原、濕地、用海、城鎮開發邊界等套合);
③ 無異議后,在政府門戶網站及登記大廳同步公示,不少于10個工作日;
④ 公示結束下發《劃定礦區范圍批復》,有效期保留1年,可延期1次(1年)。
3. 監管職責:確保范圍“凈礦”出讓,重疊糾紛未解決不得進入下一環節;對公示異議組織聽證并作出裁決。
(三)采礦權出讓——把“行政特許”變成“有償資產”
1. 責任部門:同級自然資源部門(部/省/市)
2. 辦事流程(兩條路):
A. 協議出讓(僅限“探轉采直通車”):
① 探礦權人持劃定礦區范圍批復,向原出讓機關提出協議出讓申請;
② 出讓機關委托評估機構按《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》評估出讓收益底價;
③ 雙方簽訂《采礦權出讓合同》,約定收益金額、繳納方式(一次性或分期)、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、違約責任;
④ 合同生效后,競得人繳納首期出讓收益(不低于30%)并取得財政票據。
B. 招拍掛出讓(未享受直通車或原探礦權為非協議方式取得):
① 出讓機關編制出讓方案,發改、生態、應急、林草、水利五部門并聯審查;
② 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不少于20個工作日;
③ 組織現場競價/網上拍賣/掛牌報價;
④ 簽訂《成交確認書》→《出讓合同》→繳納首期收益。
3. 監管職責:對評估底價、出讓程序、公告內容終身負責;未繳清收益不予登記采礦權;分期繳納部分按同期LPR計息。
(四)采礦權登記——拿到“紅本本”才算合法采礦人
1. 責任部門:同級自然資源部門(與出讓機關同級)
2. 辦事流程:
① 申請人提交“6+6”材料:
必交6件:采礦權登記申請書、出讓合同及收益繳納票據、礦區范圍圖、儲量評審備案證明、營業執照、地質資料匯交憑證;
分類6件: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(含安全專篇)、環境影響評價批復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、水土保持方案批復、林地草原占用審核同意書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預審查意見(井工礦)。
② 登記機關窗口統一收件,電子系統推送同級發改、生態、應急、水利、林草五部門并聯會審,各5個工作日反饋;
③ 會審通過后,登記機關10個工作日完成內部審核、法制復核、領導簽批;
④ 制印《采礦許可證》,正本1份、副本2份,載明:采礦權人、礦山名稱、開采礦種、開采方式、生產規模、礦區面積、有效期限(一般不超過30年,小礦10年)、發證機關、發證日期;
⑤ 同步生成電子證照,推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。
3. 監管職責:對證載要素真實性、合法性終身負責;發現虛假材料可撤銷登記并追繳出讓收益。
(五)生產建設前驗收——“六證合一”才能動土
1. 安全生產許可證(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/省級局)
流程:安全設施設計→施工單位資質備案→建設→試生產→安全驗收評價→現場核查→發證。
監管:對井工礦山、大型露天礦山、尾礦庫實行“首采驗收”制度;未持證擅自開采按《安全生產法》第113條處罰。
2. 環境影響評價批復(生態環境部/省/市)
流程:報告書/表編制→公眾參與→技術評估→審批→批復。
監管:對生態敏感區項目舉行聽證會;未批先建按日連續處罰。
3. 水土保持方案批復(水利部/省/市/縣)
流程:報告書/表→技術評審→批復→繳納補償費→自主驗收報備。
監管:對未驗收即投產的項目,可限制取水許可審批。
4. 林地草原占用審核(國家林草局/省/市/縣)
流程:用地單位申請→縣級現場查驗→市級初審→省級審批(永久基本農田、國家級公益林報國家局)。
監管:對未批先占行為,按《森林法》第73條處以每平方米10-30元罰款并限期恢復。
5. 爆破作業許可證(縣級公安機關)
流程:民爆物品購買許可→運輸許可→儲存許可→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→現場爆破合同備案。
監管:對井下混裝炸藥、無證爆破,依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30條拘留并罰款。
6. 排污許可證(生態環境部門)
流程:網上申請→技術審查→現場核查→發證。
監管:對超總量、超濃度排放,按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第34條限產、停產、罰款。
三、縱向權限清單
1. 自然資源部:石油、烴類天然氣、頁巖氣、放射性、鎢、稀土、錫、銻、鉬、鈷、鋰、鉀鹽、晶質石墨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探轉采。
2. 省級自然資源廳:除部管以外的戰略性礦產(銅、鋁、鉛、鋅、金、銀、鎳、釩、鈦、螢石等)及跨市州區塊。
3. 市(州)自然資源局: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及轄區內非跨縣區塊。
4.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:受委托承擔現場核查、公示、糾紛調處;對越界采礦、無證采礦實施行政處罰。
四、熱點制度速讀
1. 探轉采“直通車”(2025年條例征求意見稿):探礦權人提交可供開采儲量報告后,可與原出讓機關直接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,不再重新走招拍掛,但應補繳采礦權出讓收益差額。
2. 凈礦出讓:出讓前政府統一完成用林、用地、環評、水保等前置審查,競得人不再多頭跑。
3. 采礦權出讓收益分期:首期不低于30%,剩余部分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,利率按同期LPR計息。
4. 綠色礦山建設:新建礦山必須在《開發利用方案》中單列綠色礦山建設內容,未通過省級綠色礦山核查的,不予通過采礦權延續。
五、企業實操口訣
“儲量先評審,范圍再劃定;收益要評估,合同必簽訂;六證辦齊全,開采才合法;安全環保一條線,誰漏誰買單?!?
以上資料來源于:地礦空間公眾號










ENGLISH




在線咨詢